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的公告
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的公告
国家税务总局公告
2015 年第 86 号
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
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的公告
为便于有机肥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执行,现就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公告如下:
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》(财税〔 2008 〕 56 号)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中,有机肥料按《有机肥料》( NY525— 2012 )标准执行,有机- 无机复混肥料按《有机- 无机复混肥料》( GB18877— 2009 )标准执行,生物有机肥按《生物有机肥》( NY884— 2012 )标准执行。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有机肥产品,不得享受财税〔 2008 〕 56 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。上述有机肥产品的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,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、替换,统一按最新的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执行。
?本公告自
2016 年 1 月 1 日起
施行,此前未处理的事项,按本公告规定执行。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》(国税函〔 2008 〕 1020 号)同时废止。
特此公告。
| 国家税务总局 |
|---|
| 2015 年 12 月 1 日 |
| 分送: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、地方税务局。 | |
|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承办 | 办公厅 2015 年 12 月 3 日 印发 |